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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人:system 发布时间:2026-03-09 11:16:13
警徽佩戴规范如下:
佩戴位置:警徽应佩戴在左胸位置,距离心脏最近的外衣上。胸口有口袋的,要戴在口袋上方,不能在袋口上或袋口下。
佩戴条件:公安民警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应当按要求着装,并佩戴警徽。但执行侦查(察)、警卫、外事等特殊工作任务不宜着装,或女性民警怀孕期间等情况下可以不着装。
禁止情形:
被留置、停止执行职务、禁闭期间,或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其他可能影响人民警察形象声誉的情形,不得着装佩戴警徽
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未经审批不得穿着警服或佩戴警徽
不要佩戴褪色、破损的警徽
不能颠倒佩戴
不能戴在其他徽章、LOGO和标识下方
特殊场合要求:参加荣誉仪式、宣誓、阅警、重要会议等活动时,应按要求规范佩戴警徽。
离职处理:公安民警调离、辞职或被辞退、开除公职的,应当收回所配发的警徽等警用标志。退(离)休的,可以保留一套常服和警徽作为纪念。
着装要求:穿着警服时必须配套穿着,佩戴警徽、警号等标志,做到着装整洁庄重、警容严整、规范统一。